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6條 法規: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6條 遊艇出國境,應於出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出境通報單(如附件二)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前項遊艇出境資料航政機關應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