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遊艇出國境應於國際商港、遊艇港或其他航政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申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出境手續。前項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完成檢查,應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通報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後,遊艇始得出港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