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遊艇進入我國國境,應於入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通報單(如附件一)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前項入境資料航政機關應即時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經第一項之通報後,超過七天遊艇未入境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重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