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1條 固定舖位應永久固定於房艙之內,各舖底層離開地甲板之高度,不得少於零點三公尺,兩層間及上層與頂甲板間之淨高度,不得少於零點七六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