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條 法規: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船長應於船舶裝載散裝貨物前,向貨主取得貨物相關書面運送文件,以便執行適當積載和安全裝運之預防措施。貨主未提供時,船長應拒絕裝運。前項文件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積載因數。二、平艙方法。三、移動之可能性,包括靜止角。四、為濃縮物或可液化之貨物時,應包括貨物含水量及其可被運送之含水量極限值。五、任何有關之特性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