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載資料應足供船長在任何合理之裝載狀況下,防止船體結構中產生過大應力;裝載穀類者,另應依照第三章規定,計算散裝穀類移動所生之傾側力矩。
其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船舶要目。
二、空載排水量及自模基線與舯剖面中心線之交點至重心之垂直距離。
三、自由液面修正表。
四、容量及重心。
五、所有許可之排水量,少於四十度之泛水角度曲線圖或表。
六、適合於營運吃水狀況之靜水特性曲線圖或表。
七、足夠資料之穩度交叉曲線,其中需包括十二度與四十度之曲線以供計算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
八、每一滿載艙間或部份裝載艙間或共同裝載艙間之體積、體積中心高度及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曲線圖或表,包括臨時裝置之效應。
九、各種不同之排水量及垂向重心,其最大許可傾側力矩曲線圖或表,足供船長證明船舶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十、臨時裝置之尺寸細目,需符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十一、本規則有關裝載說明之摘錄。
十二、供船長參考之裝載範例。
十三、典型裝載下發航與到港之狀況,必要時並應包括航行中之最壞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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