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規則適用於裝載大量散裝固體貨物在海上航行之貨船。
- 第3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穀類:指小麥、玉米、燕麥、黑麥、大麥、米穀、豆類、種籽,及其加工品自然特性與加工前相似者。二、平…
- 第4條船長應於船舶裝載散裝貨物前,向貨主取得貨物相關書面運送文件,以便執行適當積載和安全裝運之預防措施。貨主未提供時,船長應拒…
- 第5條裝載大量散裝固體貨物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 第6條裝載資料應足供船長在任何合理之裝載狀況下,防止船體結構中產生過大應力;裝載穀類者,另應依照第三章規定,計算散裝穀類移動所…
- 第7條(刪除)
- 第8條經核可之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應連同適載文件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
- 第9條適用本規則之船舶,在中華民國港口裝載大量散裝固體或穀類貨物者,應備有裝載資料及適載文件方得裝載。
- 第10條船舶之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申請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
- 第11條船舶航行於具有遮蔽性之水域,致未能適用本規則規定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列舉事實與理由,送請航政機關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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