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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船舶之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申請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
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適載文件允許載運貨物清單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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