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3條船舶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 第244條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未滿五百之船舶,應配備下列航行儀器設備:一、標準磁羅經。裝有第四款規定之測定方位設施者不在此限。二、操…
- 第245條船舶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六百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政儀器設備:一、電羅經。二、雷達。三、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 第246條總噸位一千六百未滿一萬之船舶,除適用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行儀器設備:一、電羅經。但航行外海航線之船舶得免…
- 第247條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三、…
- 第248條總噸位一萬五千以上未滿二萬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非易燃液體船亦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 第250條船舶總噸位四萬以上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液體船並應分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總噸位十萬以上之船舶,應加裝轉向率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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