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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3條

船舶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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