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242-3條
第六編 航行儀器設備 › 第二章 航行儀器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 › 第九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第242-3條
各級船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並符合A級規範;其屬第十四級船得以符合B級規範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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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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