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243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編 航行儀器設備 › 第三章 船舶航海儀器設備之配備 › 第一節 航行國際航線、短程國際航線及外海 第243條 船舶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