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85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九章 驗船機構及驗船師 第85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船師考試及格,向航政機關申請發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與驗船師職責有關之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