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驗船師執業證書: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