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證書之發給。二、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檢驗及證書之發給。三、船舶載重線之勘劃、查驗及證書之發給。驗船機構受委託執行前項業務時,應僱用驗船師主持並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