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29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舶檢查 第29條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應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之情形發生於國外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本國驗船機構申請施行檢查。依前項規定特別檢查合格後,船舶所有人應檢附檢查報告,申請船籍港航政機關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合格後,由該驗船機構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或註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