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5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第65條 將爆炸物裝載於甲板上時,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裝載於不妨礙船員為各項作業而通行之場所。二、危險品之周圍應保留適當餘地,以避免因船員之作業而發生危險。三、應與小艇及登艇場所、起居艙室及船艛,保持適當距離。四、裝載爆炸物之面積,應在可能裝載貨物全面積二分之一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