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61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第61條 裝卸爆炸物之船舶,與裝卸碼頭之岸壁或與其他船舶間有高度之差距時,或依前條第六款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得使用裝卸機械。但應依左列規定:一、每次操作之重量不得超過一、一二五公斤。二、應使用籠子、繩網及墊板。三、不得於爆炸物上有過度之負荷或不穩妥之裝載。四、應輕緩吊卸於柔軟墊子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