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第5條 船務代理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