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經核准登記發給船務代理業許可證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許可證,繳銷原領船務代理業許可證,或由航政機關報請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許可證,並於廢止許可確定後,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
一、結束經營船務代理業者。
二、自發給船務代理業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未依前條申請,自行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