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變更組織、名稱者,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附件五)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船務代理業許可證其他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船務代理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船務代理業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船務代理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分公司之地址,或停業、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附件五),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