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6條 專業機構完成各項訓練開班施訓後,應檢送訓練計畫核准函、參訓學員成績彙總表及相關證明等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養成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補強訓練之合格證明文件,由專業機構核發。但專業訓練合格證書由航政機關核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