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1條 為維護專業機構訓練品質,航政機關得不定期派員督導,並實地查核施訓情形及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有不符合附件三查核表之查核項目者,應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不得辦理訓練及評估。航政機關得辦理專業機構評鑑,經評鑑未合格者,應限期改善,辦理複評,複評未合格前,不得辦理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