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4條雇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
- 第84-1條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中有關職責、僱用、許可之廢止或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之規定者,依其情節…
- 第84-2條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開班之全部或一部: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五條之…
- 第84-3條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
- 第84-4條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七…
- 第84-5條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
- 第84-7條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三規定擅自開航者,處新臺幣八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改善;未改善者,處違法…
- 第84-8條船員訓練專業機構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依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為之督導或經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
- 第85條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
- 第8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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