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84-4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84-4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二、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三、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前項收回駕駛執照期間,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三個月至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