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84-3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84-3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二、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規定。三、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擅自開航。前項處分,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