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規定。二、違反依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規定,情節較輕。三、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船舶私運貨物,情節較輕。四、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情節較輕。五、發現船上有走私或未依規定完稅之貨物而不報告或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