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條船員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如下:一、警告。二、記點。三、降級:按其現任職級降低一級僱用,並須實際服務三個月至一年。四、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前項處罰,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之處分時,其有適任證書者,並應收回其適任證書。收回船員服務手冊期間,自船員繳交手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