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77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77條 船員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如下:一、警告。二、記點。三、降級:按其現任職級降低一級僱用,並須實際服務三個月至一年。四、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前項處罰,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之處分時,其有適任證書者,並應收回其適任證書。收回船員服務手冊期間,自船員繳交手冊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