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33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第33條 船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因航行需要仍應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雇用人應另行安排輪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