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用人使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應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一、懷孕中。二、分娩後一年以內。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雇用人應將女性船員因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之人數及比率等相關統計資料,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