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4-2條(刪除)
- 第74-3條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擬具訓練計畫書,明訂訓練…
- 第74-4條雇用人對前條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學生,可視自身業務需要,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雙方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 第75條船長及甲級船員應指導並協助實習生研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實習生之工作及生活起居,由大副、大管輪管理並考核之。
- 第76條船員在船服務,船長由雇用人考核,海員由船長考核並報告雇用人。
- 第77條船上應備船員名冊,記載全船船員之職務、姓名、出生年月日、上船日期、護照號碼及其有效期間等事項,由船長簽章並負責保管。船員…
- 第79條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
- 第80條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一、水手長、副水手長,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格之海員中選任之。二、甲板助理員,由…
- 第81條擔任事務部門之海員,得依第七條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予以僱用。
- 第81-1條事務部門之餐勤長、大廚、二廚、廚工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參加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餐勤人員基本知能訓練,並經結訓合格,領有證…
- 第82條通用部門之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一、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申請調任通用部門職務者,應先擔任副通用員,並具備六個月之海勤…
- 第83條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核,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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