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條船員服務手冊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書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補發或換發之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以原服務手冊為準。
- 第71條(刪除)
- 第72條(刪除)
- 第73條(刪除)
- 第74條就讀經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之海事教育及海事訓練品質管理系統規範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輸技術…
- 第74-1條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
- 第74-3條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擬具訓練計畫書,明訂訓練…
- 第74-4條雇用人對前條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學生,可視自身業務需要,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雙方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 第75條船長及甲級船員應指導並協助實習生研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實習生之工作及生活起居,由大副、大管輪管理並考核之。
- 第76條船員在船服務,船長由雇用人考核,海員由船長考核並報告雇用人。
- 第77條船上應備船員名冊,記載全船船員之職務、姓名、出生年月日、上船日期、護照號碼及其有效期間等事項,由船長簽章並負責保管。船員…
- 第78條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於船舶發生事故或其他情事認為必要時,得諮詢相關船員協助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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