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74-1條 法規:船員服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僱用及管理 第74-1條 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習時,雙方應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前項定期僱傭契約,雇用人應至少按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之實(見)習生職務規定支給薪資。雇用人應為實習生或見習生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餐具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