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練水手、舵工、水手,應於船舶航行時擔任操舵、瞭望或船舶在港時擔任梯口當值及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船體內外、艙面機具、住艙之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
航海實習生應由船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操作級航行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航海見習生應由水手長及其他乙級船員指導並協助見習乙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助理級航行當值人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航行當值職務。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艙面部門之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一、大副、船副、航海實習生。二、甲板助理員、水手長、副水手長、木匠、幹練水手、舵工、水手、…
- 第34條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理及物料之申請與保管事項。三…
- 第35條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二、遵照船長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 第36條大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船長之命,負全船行政責任,督率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一、考核艙面部門、…
- 第37條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一、保管、校驗船上航海設備與儀器及保管、修正海圖與航海有關之書…
- 第38條水手長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督率艙面部門乙級船員工作。
- 第39條副水手長、木匠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錨機及艙面機具保養維護,物料、工具、燈具之保管維護,貨艙通風口之封啟…
- 第39-1條甲板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艙面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一、於航泊時遵照船長及當值航行員之命令。二、船舶到港後,協助靠泊、錨泊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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