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板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艙面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船長及當值航行員之命令。
二、船舶到港後,協助靠泊、錨泊及其他帶纜之作業。
三、負責貨物及物料之裝卸作業。
四、負責甲板上之各項設備與機器、屬具之清潔與保養及維修。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艙面部門之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一、大副、船副、航海實習生。二、甲板助理員、水手長、副水手長、木匠、幹練水手、舵工、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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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條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一、保管、校驗船上航海設備與儀器及保管、修正海圖與航海有關之書…
- 第38條水手長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督率艙面部門乙級船員工作。
- 第39條副水手長、木匠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錨機及艙面機具保養維護,物料、工具、燈具之保管維護,貨艙通風口之封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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