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4條 法規: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 第三節 貨物圍護系統 第34條 當貨艙櫃準備作部分注滿時,應考慮前條第六款任一種船舶運動所引起之重大幌動之沖激危險性。當發現有重大幌動誘發沖激負載之危險時,應要求作特別之試驗與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