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受損之殘存能力,應依據所有預期裝載狀況與各種不同之吃水與俯仰差之基本裝載資料予以考慮。
如留存於竹船上之貨物僅供冷卻、循環或燃料之用,則殘存要求不必適用於船舶在壓載狀態。
且估算壓載狀況時,在甲板上小型獨立沖洗櫃內之貨物得不列入考慮。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14條
第二章 般舶構造與穩度 › 第一節 船舶殘存能力與貨艙櫃位置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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