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第9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結束經營全部營業項目時,應將合一許可證向航政機關繳銷,由該機關廢止其許可,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