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二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
三、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
四、已成立公司增加海運承攬運送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
三、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
四、已成立公司增加海運承攬運送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備妥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三、在其本國登記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副本或影本。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應經下列之一機構認(驗)證,其文件係由外文作成者,除英文外,並須附具中文譯本。
一、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三、在其本國登記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副本或影本。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應經下列之一機構認(驗)證,其文件係由外文作成者,除英文外,並須附具中文譯本。
一、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五、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海運承攬運送業公會。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五、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海運承攬運送業公會。
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結束經營全部營業項目時,應將合一許可證向航政機關繳銷,由該機關廢止其許可,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換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其他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分公司之地址,或停業、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其他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分公司之地址,或停業、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