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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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