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保證金,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一、申請書。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公司章程。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