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規則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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