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五、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海運承攬運送業公會。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