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換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其他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分公司之地址,或停業、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