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8條客船應置備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船員及乘客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用。船員及乘客每日使用淡水標準如下:一、船員及房艙乘…
- 第89條航行海上客船除按前條標準置備淡水外,並應按照該段航程所需時日,以全船人數,每一百人每日所需飲用淡水二十五公升加計之。
- 第90條航行海上之客船,除按照前二條之規定置備淡水外,並應至少加計淡水三日之用量,作為太平用水。
- 第91條客船備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並於發航前檢查合格之淡水製造機者,得以該機製造淡水之能量三分之二,計算免除淡水之存量,…
- 第92條專供飲用之清潔淡水,應以櫃或桶儲存之,製造各該櫃桶之材料不得使儲存淡水變味或變質,並不得於櫃桶內部抹有能使淡水變味或變質…
- 第93條客船上不能供給可飲之清潔淡水時,應置備煮水設備,按時供應,其能量視乘客定額、航程遠近以及航線情況,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
- 第94條航程需時滿二十四小時之客船,應有適當之冷藏及炊事設備。
- 第95條航程需時三日以上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該餐廳應能容納全部房艙乘客二分之一人數以上於同一時間內用餐。…
- 第96條航程需時滿七日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及統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房艙乘客餐廳之容量,與前條之規定同,統艙乘客之餐廳,應能容…
- 第97條客船僅在餐廳供應房艙或統艙乘客膳食時,除前二條另有規定外,其餐廳之容量,不得小於所載乘客全部人數三分之一,如未設餐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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