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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90條

航行海上之客船,除按照前二條之規定置備淡水外,並應至少加計淡水三日之用量,作為太平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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