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客船應置備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船員及乘客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用。船員及乘客每日使用淡水標準如下:一、船員及房艙乘客不得少於二十公升。二、統艙乘客不得少於十二公升。前項標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視實際情況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