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97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淡水及膳宿 第97條 客船僅在餐廳供應房艙或統艙乘客膳食時,除前二條另有規定外,其餐廳之容量,不得小於所載乘客全部人數三分之一,如未設餐廳者,應於廚房或配菜間前,留有足量之通道,以便乘客往來之用。但短程客船不須供給膳食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