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91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淡水及膳宿 第91條 客船備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並於發航前檢查合格之淡水製造機者,得以該機製造淡水之能量三分之二,計算免除淡水之存量,如該機能量大於船上全體人員所需,仍應置前條所規定之太平用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